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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04时50分06秒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18567次
为认真贯彻“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就业推荐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就业工作过程中行动的准则。 
一、就业方针和原则 
1、贯彻“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学校推荐”的就业方针。 
2、就业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毕业生自主择业原则把握政策界线,推行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实施竞争择业。 
3、学校帮助就业的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加强就业指导,建立诚信意识。根据本人申请,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积极联系就业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帮助毕业生就业。 
二、有关就业政策 
1、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2、毕业生的自主择业要体现学校的择业推荐、监督和指导作用。必要时学校可根据有关政策合理调控毕业生走向,以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3、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支持有能力的毕业生自主创业。 
4、切实有效地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实际困难,减少遗留问题。 
三、报名 
1、 毕业生有自由选择要求推荐与否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2.、毕业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申请书》和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后即取得被推荐的资格。 
3、 就业办公室为每位毕业生准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对表中自己填写部份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推荐表作废并不再办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学生管理部门予以处分。 
4.、推荐表中的成绩及评价等内容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填写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推荐 
1、 推荐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毕业生,不搞特殊化。 
2、 推荐方式一般分为大型招聘、专场招聘会和书信推荐三种方式。 
3、 就业信息一律公开发布。发布就业信息要注明推荐方式供毕业生选择。 
4、 毕业生按自己的意愿根据就业信息选择就业单位并以书面方式报名。 
5、 每个毕业生都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参加推荐。 
6、 学院举办大型招聘会,毕业生可按自己的意愿自行到场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7、 学院举办专场招聘会,报名的毕业生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方式或办法参加双向选择。 
8、 由于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书信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 
9、 经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即表示推荐成立。 
10、毕业生参加招聘会时表示不接受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受推荐资格不受影响,可以再次报名参加推荐,直至推荐成立。 
11、参加书信推荐的毕业生应事先仔细了解企业情况后才报名,如被录用,即表示推荐成立,不得反悔。 
五、签约与违约 
1、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由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4、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就业协议书》的任何一方违约,须征得其余两方的同意并向其赔偿违约金。 
5、违约和违约金的赔偿与是否由学校推荐无关。 
6、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须征得签约单位的谅解和同意(需单位出具书面材料),按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由本人向学校就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7、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向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8、违约金的追索由权利人自行依法实施。 
9、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在三日内将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就业办公室登记。不按时办理造成的后果自负。 
六、报到与户籍管理 
1、已签约的毕业生,学校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所载明的派遣单位编制和上报就业方案。 
2、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7月1日)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载明的单位报到。 
3、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报到。 
4、由于毕业生自己的原因需要更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向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写明原因)并交纳办理更改的有关费用。 
5、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个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迁往所在单位。 
6、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一律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7、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学校不予保留。 
8、 需要把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9、没有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一律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七、其他有关规定 
1、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不得以“专升本”为由不到签约单位就业。若征得签约单位同意(附书面材料),可按违约处理后再行办理其他手续。 
2、毕业离校时未完成学业,需继续参加考试以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本人应征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否则因此延误报到时间而被用人单位拒收的,按违约处理。 
3、因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如已签约,按违约处理。 
4、本办法由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解释。